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遵守法律法规,按劳取酬,获取阳光收入。
2.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3.严禁向住院患者推销生活用品、提供“黑救护车”等行为并从中牟利。
4.严禁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
5.严禁安排或引导患者到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定点药店外的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保健品等商品或服务。
6.除医院的第三方协议外检机构外,严禁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进行检查检验。
7.严禁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之便或联络他人向患者推销指定品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保健品等商品或服务。
8.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
9.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等非医疗服务,不得为推销宣传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0.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1.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进行网络营销、直播带货,销售一般货物以及训练营或课程等各种服务。
12.严禁在转运或陪护患者过程中收受、索要额外服务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3.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
14.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全部承担的,事前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
15.规范收费,不得拒绝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16.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17.严禁开具与患者本人疾病不相关的用药处方。
18.严禁分解住院、挂床(名)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19.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违规收费。
20.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
21.严禁利用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2.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23.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
24.严禁与医药企业开展不正当合作,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行为。
25.严禁侵占或挪用医疗保障基金。
26.严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2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为患者提供合理、适当的检查、治疗方案等。
28.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判断病情。
29.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术前充分告知患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0.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真实、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及其自理能力情况。
3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32.严格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33.严禁过度使用、定向使用、无指征使用等不合理用药行为。
34.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35.严禁对患者实施违反诊疗规范、无临床应用价值、非针对性套餐式的检查检验及基因检测等项目。
36.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37.严禁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38.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39.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40.严禁接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的捐赠。
41.严禁接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42.严禁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捐赠。
43.严禁接受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的捐赠。
44.严禁接受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捐赠。
45.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
46.严禁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财产。
47.应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48.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健康隐私及个人信息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49.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泄漏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
50.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书,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51.在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泄漏患者信息。
52.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询问、收集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
53.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54.严禁未经患者同意拍摄涵盖其面部、隐私部位及个人信息的影像资料,经患者同意拍摄的资料在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严禁私自对外泄漏。
55.严禁以商业目的拍摄手术过程或其他诊疗操作等。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56.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
57.医师外出会诊、手术的,应由邀请医院出具书面会诊邀请函,并经其所在主要执业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58.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及线下途径,介绍、引导、诱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59.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执业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
60.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明示或暗示自己在院外指定地点出诊,推诿、诱导患者。
61.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引导患者院外指定地点购药。
6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患者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63.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64.导诊人员在指导患者就诊时,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倾向性介绍患者至特定科室或指定医生就诊。
65.严禁囤积、加价或捆绑出售紧缺药品和耗材,严禁各类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索、卡要、收受好处。
66.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安排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67.严禁倒卖门诊号源、住院床位、手术安排、检查检验预约、药品处方、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68.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以患者为中心,尽心尽责为患者治疗。
69.应积极参加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70.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应如实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医院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为收受“红包”。
71.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2.严禁违规参加患者或其亲友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73.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规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74.应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等要求,规范接待医药代表。
75.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以药品、设备耗材等销售为条件的讲课费、科研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现金、礼品卡、购物券等有价证券,论文发表便利、个人关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76.严禁参加或接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美容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77.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78.严禁参加以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79.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经销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贿赂。
80.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